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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通告:清明节一律不得携带可燃祭品入林
访问:7946 日期: 2017-03-27

半岛全媒体记者韩小伟报道

  半岛都市报3月24日讯清明期间是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时期,3月23日,青岛发布清明节防火通告,要求一律不得携带火种进山,一律不得携带可燃的祭祀品入林,一律不得在林区及其周边燃放烟花爆竹。

  据统计,自2014年以来,青岛发生森林火灾多起,过火面积1344.56亩,处罚犯罪嫌疑人10名。24日,市森林公安局通报近年来对违法用火者的处罚案例,希望引起市民重视,杜绝山林用火行为。部分案例如下:

  1、2014年4月5日,崂山区王哥庄街道长岭社区居民刘某某兄弟二人因上坟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约107亩。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

  2、2014年4月4日,藏马山大村镇村民王某某上坟烧纸引发火灾,过火林地面积90亩,烧毁麻栎若干、黑松1000余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2年执行。

 

  3、2016年3月31日郭某两姐妹在城阳区夏庄街道太和社区为父亲上坟,点燃冥币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约30亩,各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4、2016年3月20日、3月31日、4月1日,王哥庄街道黄泥崖社区居民高某某分别在黄泥崖社区周围山片及路边放火,引发森林火灾。3月20日火灾林地过火面积为22.86亩,死亡树木为1508株;3月31日林地过火面积为100平方米,无树木受损。4月1日火灾林地过火面积为3.04亩,死亡树木52株。高某某被依法判刑4年。

  市森林公安部门再次提醒市民,清明将至,请文明祭祀,严禁违法野外用火。发现违规者或火情,可拨举报电话:88018110,88014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