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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意见
访问:13150 日期: 2020-01-15
关于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意见
  • 年度期数:2017年第24期

  • 总期刊数:总第371期

  • 成文日期:2017-12-08

  • 编  号:青政发〔2017〕2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殡葬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殡葬服务需求为核心,加大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产品供给,推动生态、人文、惠民殡葬相结合,确保实现人人享有公益性殡、葬、祭三位一体的基本殡葬服务。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基本公共殡葬服务体系。主要目标:免除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建成满足辖区居民20年殡葬需求的公益殡葬设施;建立海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奖补政策,推动生态安葬率达到30%。

  二、主要任务

  (一)免除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青岛市殡仪馆和城阳区殡仪馆服务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居民,城阳、黄岛、即墨、胶州、平度、莱西等区(市)殡仪馆服务本区域居民时免除普通型专用殡仪车遗体接运费,车辆、遗体消毒费,馆内遗体搬运费,3天内遗体普通冷藏费,环保型火化炉遗体火化费,入殓的普通纸棺费等六项基本服务项目费用。费用免除不折现、不折抵。

  (二)加大公益殡葬设施建设力度。坚持属地责任,各区(市)政府根据已有安葬设施情况和未来需求预测,把握总量、扩大增量、优化存量,科学规划建设满足本辖区20年安葬需求的公益殡葬设施,在满足辖区居民新增骨灰安放需求的基础上,解决城市规划区内遗留坟地乱埋乱葬问题。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各选址建设1处公益性怀念堂或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满足本辖区居民安葬需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青岛高新区以街道为单位,原则上每个街道各建成1处满足本辖区居民需求的公益怀念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城区各建1处满足本辖区城区居民需求的公益性怀念堂。区(市)和街道分担建设费用,格位建设数量根据本地区未来20年死亡人口数进行评估测算,市级财政按每新建成1万个格位给予10万元奖补的标准进行补助。对城市建成区内原有传统墓葬区进行规范化、生态化改造,不再新建公益性公墓。

  充分利用历史形成的墓葬点,整合现有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按照1个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建设1处,尊重当地民俗、符合中国传统殡葬文化的原则进行,实行卧碑,并植树绿化,每新建1处,市级奖补1万元。

  (三)建立海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奖补政策。大力推行海葬,规划建设5处海葬纪念广场,为参与海葬的家属提供祭奠场所。在市九峰陵公墓、市福宁园公墓、崂山区福海园公墓、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公益性公墓、即墨区仙鹤陵公墓各建设1处海葬纪念广场,其中,在市九峰陵公墓、市福宁园公墓建成后,由市级财政补助各公墓50万元;其他3处建成后,由所在区(市)政府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奖励各公墓50万元。

  建设树葬、草坪葬示范基地,推动树葬、草坪葬落地。在市九峰陵公墓和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公益性公墓各建设1处树葬、草坪葬示范基地,鼓励引导广大死者家属采取绿色葬法安葬骨灰,建成投入使用后由市级财政各奖励50万元。

  加大海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的奖补力度,对参与公共海葬、树葬、草坪葬并具有青岛市常住户籍的逝者家属,免除其参与相关安葬活动的基本费用。

  三、加强公益殡葬设施建设管理

  (一)规划布局。各区(市)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强化规划引导,由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环保等部门,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于 2018年上半年完成本区域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布局。主城区的殡葬设施建设规划,由各区负责编制,市民政局、市规划局负责汇总确认。

  (二)审批程序。镇(街道)、村(居)建设或改造公益性殡葬设施,要按照《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区(市)建设公益性怀念堂,要按照《关于加强全省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鲁民〔2014〕85号)等文件要求,由政府投资建设,区(市)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管理,报市民政局备案。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在选址、占用土地等方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建设前必须对是否影响社会稳定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

  (三)土地使用。区(市)公益性殡葬设施属于非营利性服务设施,对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所占土地,由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镇(街道)、村(居)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所占土地,要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尽量利用荒山坡地或贫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林地。

  (四)运行管理。区(市)公益性怀念堂由区(市)民政部门直接管理,镇(街道)、村(居)公益性殡葬设施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区(市)民政部门实施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属地责任,把满足本辖区基本公共殡葬服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殡葬主管部门职能作用,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标准和审批程序,配合规划部门编制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规划,推进殡葬改革,加强对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管理的指导和协调。

  (二)加大投入,确保按期完成。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基本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安排好年度预算,落实生态安葬的奖补政策,推动生态安葬参与比例逐年提高。

  (三)整合服务资源,丰富和完善殡葬服务供给。坚持殡葬服务事业单位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主导地位,同时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对于能够由政府购买服务或由社会资本提供合作的,要制定相关指导目录,有序引进有实力的社会力量参与殡葬服务。通过互联网、物联网等手段,整合殡葬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手段,满足群众个性化、多样化的殡葬服务需求,打造殡葬服务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新途径、新模式、新业态,创造智能便民、阳光透明、规范有序的殡葬服务市场环境。

  (四)建立健全督查考核机制。加强目标管理和考核督导,通过明察暗访、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基本公共殡葬服务工作成效进行评估考核,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党员干部要带头参与基本公共殡葬,带头参与生态安葬,带头推行丧事简办,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主动做殡葬改革的践行者、生态文明的推动者、文明风尚的引领者,以正确导向和行为示范带动广大群众转观念、破旧俗、立新风。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发〔2012〕18号)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