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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访问:11804 日期: 2020-04-20

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修订草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文明建设,移风易俗,革除落后葬仪习俗,防止火灾和环境污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

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规定,做好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规定做好辖区内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具体工作。鼓励将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纳入村规民约。

第四条 鼓励殡仪馆、公墓和怀念堂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免费提供可循环利用的祭奠物品。

第五条 民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做好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宣传工作。

殡葬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承办葬礼、祭祀典礼时,应当劝阻相关人员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第六条 禁止销售用于焚烧抛撒的丧葬祭奠物品。

禁止在公共场所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第七条 销售用于焚烧抛撒的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在森林、林地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林地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在城市绿地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城市绿地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道路(含附属绿化带)、广场及城市居民区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殡仪馆、经营性公墓、城市社区怀念堂等场所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农村社区居民区及其公益性公墓、怀念堂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在行驶的机动车内向外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1997年3月1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