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非正常死亡人员
尸体处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修订)》的通知
鲁公发〔2012〕86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民政局,省公安厅各直属公安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的要求,对2008年6月28日印发的《关于非正常死亡人员尸体处理若干问题的意见》(鲁公发【2008】16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民政厅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