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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访问:11544 日期: 2020-08-27

       一、《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简称“规定”)适用区域有哪些?

  该规定适用崂山区建成区,建成区范围暂按崂山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崂山区建成区范围的通知》(崂政办发〔2007〕25号)文件执行。

  二、相关部门职责有哪些?

  民政部门负责对在殡仪馆、公墓和怀念堂等殡葬场所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行为责令停止,并进行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按规定进行处罚;

  自然资源(林业)部门负责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五百米范围内,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行为责令停止,并进行处罚;对非防火期内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进行劝阻制止;

  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对未经批准在风景区内野外用火(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行为责令停止,并进行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在城市绿地、道路、广场、居民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公安部门在行驶的机动车内向车外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做好辖区内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相关工作。做好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宣传教育工作。将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组织对路口、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进行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进行劝阻、制止、报告;

  居委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引导。支持成立丧葬移风易俗基层社会组织并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将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三、涉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事项有哪些?

  《规定》第八条明确: 禁止在公共场所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违反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在城市绿地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在城市绿地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在城市道路、广场、居民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执法实操中注意事项

  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对不听从劝导的依法予以处罚。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引导准备实施焚烧的行为人自觉放弃焚烧,责令正在实施焚烧的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执法人员应严格落实三项制度,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参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大对违法焚烧行为的查处力度。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应做好全过程记录、重大案件法制审核和执法公示工作,确保查办的违法焚烧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正确、处罚适当。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坚决杜绝野蛮执法、粗暴执法等不文明执法行为,避免引发执法冲突。

  定期组织开展专项联合执法。执法巡查中发现焚烧、抛撒产生纸灰、纸屑等垃圾,第一时间告知环卫部门进行保洁,及时恢复街道干净整洁。发现属于其他部门工作职责的,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五、《规定》何时正式实施?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